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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即可通过法律程序,将对方告进法院,按照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卖方不卖了,是否仅仅支付违约金就可以了?
案例:
2006年1月下旬,经房屋中介商介绍,方先生夫妇与许先生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以108万元的价款,转让给许先生。根据合同,许先生应在15日内支付房款32.4万元,余款在许先生办理购房贷款手续后,由银行划入方先生账户。双方还约定,若方先生夫妇反悔,应向许先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若方先生夫妇逾期超过15日,仍未交付房地产权证及资料的,许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方先生夫妇赔偿房屋总价款的10%。
2月10日前,许先生分两次支付了32.4万元,但方先生夫妇却没有把房地产权证交出。许先生催办后,方先生夫妇表示不想卖房了。
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许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他说,方先生夫妇已收到32.4万元房款,却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是毁约,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方先生夫妇提出愿意承担违约金来解除合同是无法律根据的,因为这是合同赋予自己的权利,方先生夫妇无权享受。
方先生夫妇辩称,双方合同签订后,房屋并未转交给对方。根据双方的约定,自己可以退回已收的房款,并付给对方违约金作补偿。所以对方只有对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
法院判决:
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现方先生夫妇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许先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方先生夫妇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提醒:
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如果买方认为仍然需要履约,法律是支持买方的。对卖方来说,绝对不可以用赔偿违约金的方式敷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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