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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整 采光费要不要赔

2007年01月04日   都市快报   记 者 肖菁


    本报讯 新建小高层挡了原来住户的阳光,开发商答应给住户一笔采光补偿。谁知道后来规划调整了,12层降到9层了,原来住户的采光也不受影响了,那这笔补偿还要不要付?

  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最近就判决了这样一个案子。判决结果是,开发商虽然没有侵害原住户的采光权,但还是得支付补偿费。这是怎么回事呢?

  签了个协议来解决采光纠纷

  2003年,湖州海锦花园的开发商准备开发第三期——12层的小高层。一期6号楼住户曹某、张某认为,小高层将对他们的采光造成影响。

  一番谈判下来,海明公司答应,对曹某、张某作出15万余元的经济补偿。

  事情的戏剧性变化还在后头。2003年12月20日,海明公司把原本12层的商务楼建造层数降到9层。这样一来,曹某、张某家的采光不会受到影响了,于是,海明公司提出解除协议。

  可是,曹某、张某不答应了,去年7月,他们将海明公司告上法庭,理由很简单——履行协议。

  庭审时,开发商很有理由:损害的前提都没了,还谈得上什么补偿?住户的答辩更有意思:协议上就说了补偿,又没写明是在“12层”的基础上签这个协议的,所以就算你变成9层,协议也不能解除。

  败诉是因为这个协议考虑欠周到

  经历了长达4个多月的审理,此案的判决是——开发商败诉,15万的补偿款还是要付给住户的。

  法院认为,这一纸协议,把曹某、张某与海明公司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根据协议的条款来看,并没有约定建造12层是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根据这个协议,开发商的任何规划改变只要是在曹某、张某“同意”的条件下,协议就生效,赔偿款就要支付。到目前为止,二人一直都同意海明公司按原总方案实施,故协议一直是生效的。

  至于海明公司将层数降到9层是单方面行为,并没有在法定期间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张贴告示只是一种单方行为,没有产生解除协议的法律效力。何况协议书中也没有约定支付时间,曹某、张某有权随时要求海明公司支付,海明公司也应按协议的约定补偿二人各155270元。

  专长于房地产官司的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和平说,这个官司的审理和判决得到了房地产界的关注。这个官司开发商的败诉,很主要一点在于那纸协议考虑欠周到。其实,一开始用签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采光权的纠纷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在协议中其实应该有补充条款,比如当房屋间距达到国家标准时,该协议自动解除等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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