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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赠“第三者”财产 是否有效

2006年12月15日   解放日报  


    李先生与周女士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3年,李先生和一名姓萧的女子有了暧昧关系。2004年初,李先生和萧小姐约定,两人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之后半年内,李先生将自己存的80余万元钱款汇到萧小姐银行账户内,全部用于买房。

  不久,李先生的妻子周女士得知了丈夫与萧小姐一起买房之事,她气愤地将丈夫和萧小姐告进法院。周女士表示,丈夫未经自己同意就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将80余万元随便送给他人的行为已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然而,法庭上的李先生却振振有辞:“这是我挣来的钱,爱给谁就给谁。”萧小姐也在法庭上大喊委屈:“这套房屋是我善意取得的。而且我付出了感情投资。”周女士的遭遇不是个案。时下,因婚外恋引发的夫妻一方将财物馈赠“第三者”的事件,给许多家庭带来了困扰和伤害。

  私赠“第三者”财产,究竟有没有效?

  说 法

  “夫妻一方私赠财产给他人,没有法律效力。”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夏邦律师说,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无财产约定的情形下,李先生取得的个人收入应属夫妻共有财产,未经妻子同意他无权擅自处分。李先生私赠财产之举,依法应当撤销。此外,萧小姐所称的“感情投资”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有偿”行为,所以她也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得到受赠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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