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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开”中介来交易 该不该付中介费?

2006年12月12日   楚天都市报   记者龚升平

 汉口读者阿芳(化名):今年9月,我在某房产中介所看到一则信息:有一套二手房售价16.5万元。中介所带我去看了房子,我没和房主详谈。后来,我在网上看到一个销售房子的帖子,经与房主联系,发现正是中介带我去看过的房子,房主开价15万元。我与房主成交了。近日,中介所“发现”此事,多次找我要中介费,我被迫给了500元。这笔中介费该不该出?

  记者打听:

  记者就此咨询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贺红春。贺律师认为,如果阿芳反映属实,她不应出中介费。中介所属于合同法所称的“居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阿芳可对以下事项取证:交易前房主在网上售房的发帖(如拍照)、她从网上获取该信息的证人证言。

  据贺律师介绍,类似的中介纠纷还有以下两类:

  一、购房者经中介所介绍认识了房主。买方绕开中介,与房主“砍价”后成交。这时,购房者应支付中介费。因为居间人起到了“促成合同成立”的作用。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购房者被中介所带去看房,就此结识房主。买方与房主直接接触后发现,房主向中介所的报价与中介所对外报价相差1万至数万元。在此情况下,买方可直接与房主发生交易,不必支付中介费。因为中介所故意向买主提供虚假的价格信息,赚取差价,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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