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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买成了被告,退休想在上海安居的安女士没想到自己会有这样的遭遇。2002年她从外地退休后,经人介绍与白女士签订了一份《房产交易协议书》。付清了房款,装修后入住。
半年后,白女士的父亲却将安女士告到法院,理由是安女士购买的房屋是自己的动迁安置房,白女士未经他同意就把房子卖了,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安女士与白女士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房屋。面对白父的起诉,安女士十分诧异,她辩称协议书签订时系争房屋还没有办理房产权证,《住房配售单》上的配受人和入户通知书上的户主都是白女士,系争房屋也一直由白女士管理,且协议签订时白父在场并从未提出过异议,请求法院驳回白父的诉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交易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书》签订时白先生也在场,对买卖事宜并未提出异议,足见对此项买卖是认可的。此外安女士已支付了购房款,实际占有了房屋,安女士有充分理由相信白女士有权出售系争房屋。法院据此驳回白父的请求,白父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亦被驳回。
买卖虽然有效,但过户仍须白女士办理,但白女士非但不过户给安女士,反而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到了父亲名下。无奈,安女士只得将白女士和白父告上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将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女士与白女士的《房地产交易协议书》已为生效判决书确认有效,判决白女士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过户到安女士名下。白女士不服,又上诉到上级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诉讼费全部由白女士及其父承担。
律师观点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系争房屋确属白先生的动迁安置房,他并没有明确授权白女士出卖该房产,白女士与安女士签订买卖协议时属于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但由于住房配售单和入户通知书上都是白女士的名字,买卖协议签订时白先生也在场促成买卖,且他们是父女关系,安女士凭这些理由完全可以相信白女士有权处理该房屋。安女士在整个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并且按约定支付了房款,使用了房屋。法院因此根据《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判决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驳回白先生关于买卖无效的诉请。(作者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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