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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遇到二房东房没租成失押金
律师认为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小姐通过房屋中介租了一套房子,不想出租者竟是二房东,瞒着房东将房屋转租。结果,她被真正的房东赶了出来,所交押金和中介费也无法退回。
中介为媒租赁双方未谋面
李小姐介绍说,今年8月底,她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上梅林分行咨询租房事宜,置业顾问蔡先生接待了她。蔡先生介绍说,一位姓尹的业主在梅林机电大厦有套房屋要出租,但尹先生很忙,委托他们代理租房事宜。李小姐也没有多想,便在尹先生已经签好字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随后,李小姐按合同要求,将一个月的房租1400元、押金1400元和700元的中介费交给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整个过程中,李小姐、尹先生并没有见面。
二房东瞒着房东私自转租
8月31日,李小姐搬到机电大厦居住。10月1日,李小姐办理开通数字电视手续时发现,房东不是尹先生,而是冯先生。李小姐便打电话过去,冯先生这才了解到自己的房子被别人转租了。冯先生带着租赁合同来到机电大厦,与李小姐所持合同进行核对。这才发现,两份合同都是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出租的房屋都是冯先生的。但是,冯先生是把房子租给黄先生的,怎么尹先生能出租此房子?李小姐通过中介了解到,黄先生和尹先生是朋友,房子是黄先生替尹先生租的。尹先生本来要来深圳,后来不来了,便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再把房子租出去。
想退租押金中介费难收回
房东冯先生表示,他可以把房子租给李小姐,但需要重签一份合同,另交押金。否则,李小姐就得搬出去。李小姐本想继续住在这里,但自己已交过押金,怎么可能再交。最后,她决定退租。但是,房地产经纪公司却一直不退中介费及押金。
记者采访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上梅林分行的徐经理。徐经理解释说,承办此业务的员工是个新手,在办理过程中没有将二房东转租房屋的情况告诉李小姐。徐经理表示,他们的员工在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失误,公司会处理。徐经理同时认为,李小姐的押金已经交给了尹先生,他们公司并没有收这笔钱,而他们收取中介费则是应该的。况且,李小姐在此房中已住了两个月。因此,他们公司不可能向李小姐退押金及中介费。
律师认为中介公司有重大过错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炜认为,房屋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当中,没有尽到必要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应当对李小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房屋中介公司在本案中从事房屋中介活动签订的合同属于法律上的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当中,房屋中介公司属于居间人,而与居间人签订合同的包括李小姐在内的其他当事人都属于委托人。
其次,房屋中介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房屋中介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尽到基本、合理、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应该必须进行的审查项目和内容没有进行审查,以致发生了当事人利益受损的事实。本案中,房屋中介公司最早接受了房屋所有权人冯先生的委托,这说明房屋中介公司对于房屋的权属是清楚的,而其接下来的一系列行为表明,其并没有履行作为居间人必须履行的基本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怀疑房屋中介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居间费用而故意隐瞒了有关房屋的部分事实。这主要体现在:房屋中介公司先是促成了冯先生与承租人黄先生的租赁合同,收取了中介费用。而后,在明知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的情况下,促成了尹先生与李小姐签订了租赁合同,却始终没有告知李小姐尹先生的真实身份,并再次收取了中介费。这说明,房屋中介公司至少存在审查上的重大过错,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
再次,李小姐的损失不仅包括押金损失和中介费用,而且房屋中介公司的行为事实上导致租赁合同不得不被解除,这也是一种预期利益的损失。
基于房屋中介公司的行为事实上导致了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且房屋中介公司在履行合同当中存在重大过错,而这种过错导致了李小姐在经济上发生了进一步的损失,所以,房屋中介公司不仅应该退还已经收取的中介费用,还要对李小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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