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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与约定不符 重大误解还是变更?

2006年11月02日   解放日报  


    案情

    某房产开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于2004年初签署租赁合同,约定将开发公司名下的约200平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实业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第一年月租金为5万元,第二年月租金为6万元,租赁保证金为12万元。

  2006年初,实业公司因合同期满表示不再续租,要求投资公司退还12万元租赁保证金。然而,开发公司在核对其租金支付情况时,却发现一个重大问题,即由于其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在向实业公司催收租金时并没有按第二年租金标准执行,仍按5万元催收的,这样就造成开发公司12万元的租金损失。发现问题后,开发公司立即正式发函给实业公司,说明因失误少收租金的情况,要求将租赁保证金与少收的租金相抵。实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追讨保证金无果,于是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证金。 

  审理

  原告实业公司诉称,合同对租赁保证金的性质约定是明确的,在原告不存在违约、欠费的情况下,被告应如数退还。原告还认为,被告在第二年的催租通知上写明月租金为5万元,足以表明双方对第二年的租金标准进行了变更。现原告根据被告的催租通知,及时支付了租金及各项费用,合同期满,被告拒绝退还保证金,没有依据。

  被告开发公司在应诉的同时提出反诉表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第二年租金为每月6万元,现由于其工作人员失误实际少收了12万元,所以就少收的租金理应从其保证金中扣除。当然,被告承认造成少收租金的原因是其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但此失误并非是被告要变更租金标准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催收通知上仅有部门签章,没有代表被告法人真实意思的公章,况且被告发现失误情况后,立即发函给原告对其下属部门工作的失误作了否定,所以被告要求法庭撤销其下属部门因重大误解所发的5万元催收单,要求原告补足欠交租金。

  本案双方虽各执一词,但经过努力最终以和解结案,即出租方开发公司退还6万元保证金给实业公司。 

  律师分析

  目前,房产租赁市场比较兴旺,各种租赁纠纷也不断出现。本案的情况在现实操作中并非个案,律师在此建言广大读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过程中,务必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预先防范,有必要请专业法律人士对合同内容把关审核。比如本案中,双方如果明确约定任何事项的变更或者补充均应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应按原书面合同履行。这样,就不会发生本案中合同变更的说法。当然本案最终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对原被告双方而言还是比较理想的。

  (作者李亚慧系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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