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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从三年前开始在某数码广场租下了一间店铺,专营某品牌产品。近期,有一群自称是商铺租户的人先后几次通过断电和“搬家”的方式催促陈先生离开,一间商铺出现了两个租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是“连环租”引起的“连环纠纷”。针对普遍存在的因“连环租”引发的纠纷,广信律师事务所的王春平律师提醒纠纷各方:“谁跟你签合同,你就去找谁算账要钱。”
陈先生三年前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始于2003年11月15日,终于2009年11月24日,除逐月交纳的租金之外,陈先生还根据合同约定在签约时向B公司交付了10万元的保证金和50万元的进场费。
2004年11月30日,陈先生收到了一份由B公司与A投资公司共同出具的书函:从当日起,A公司解除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包括陈先生的店铺在内的48间店铺由A公司收回自行经营管理;租户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执行,B公司对租户的权利义务由A公司揽下,租户从次日起将租金及其他费用交给A公司。陈先生这时才明白:这是一起“转租”,房东之上还存在“房东的房东”。陈先生认为自己是同B公司签订合同的,当初并不知道A公司的存在,“对A公司欠缺了解”,且“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是店铺的所有权人”,因此从收到书函的那天起直到现在,一直拒绝交租。
在陈先生拒绝交租的日子里,A公司多次与他交涉,一个新的问题在双方之间产生:A公司揽下了B公司对租户的权利义务,那么租期届满时,陈先生当初交给B公司的10万元保证金该由谁负责退还?如果陈先生提出提前解除合同,50万元进场费又该由谁退还?该退还多少?
这两个问题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A公司认为“保证金由B公司所收,所以应当由B公司退还”;而B公司认为“租金已改由A公司收取,所以保证金也应当由A公司退还”。三方僵持不下,陈先生继续拒绝交租,各方矛盾激化,陈先生的店铺多次被断电,断电导致电子门无法开启,店铺歇业多日,给陈先生带来了损失。今年的6月13日,陈先生和其他几名身陷相同处境的租户将A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判令A公司退还保证金、进场费等费用。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令陈先生意想不到的是,法院尚未宣判,却又冒出了一群自称是“真命租户”的人,他们声称自己已从A公司处租下了店铺,要求陈先生“马上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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