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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代替过户 避税?律师提醒这样做有一定风险

2006年08月10日   成都商报   刘洵

  “现在有部分交易者有意避税,只到公证机关公证双方交易合同,不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等到五年免税大限来临再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1世纪不动产的林先生告诉记者。由于房产新政中对二手房交易征收营业税,尤其对取得产权不满两年的房屋全额征收营业税,这使得一些房屋买卖者动起了避税的脑筋。目前二手房交易避税新花样不少。

  林先生说,6月1日新政实施以来,二手房交易成本增加,避税的花样也层出不穷。按目前房价,营业税加上手续费、印花税等至少1万元以上,卖房人的利润减少。而到公证部门办理交易公证手续,只花300多元。因此,不少欲转卖房屋的人中间都开始流行这样一种说法:“要避税,找公证!”

  据介绍,除此之外,目前二手房交易双方还有人采取“赠予”或者私下签订“转让合同”,买方先支付部分房款给卖方,待两年大限后再办过户手续等形式,以规避高额营业税。林先生认为,此举虽可合理避税,但隐藏着极大风险。现在看似减少了交易成本,但真等到两年后,一旦房价上涨或下跌,或卖家将房屋抵押,也容易出现交易纠纷。

  纠纷案例:只公证不过户遭暗卖

  林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最近,王先生在川师大附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没办理过户手续,只是与业主李女士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书。几个月后,却有一个张大爷来到王先生的“新家”,持该套房屋的房产权,要求王先生搬出去。原来,卖主李女士暗中又将房屋卖给了张大爷,一房二卖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情最后闹上了法院,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不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是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王先生虽然实际居住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买卖的合同公证,但这并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此,法院确认张大爷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律师警告:产权证才受最终保护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邓虎律师对记者说,这样只公证不过户,对购房者而言存在一定风险。因为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即使进行了公证,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前,房屋的产权仍属卖方。在此期间,若卖方私自将房屋抵押,或者进行二次销售,房屋的产权就会发生变化,取得新产权的“第三人”的权利,是只公证不备案的“原买主”无法对抗的。见证、公证、交付等,均不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要件,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只认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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