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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她因与一房主达成口头购房协议,遂提前支取了50万元的定期存款,但之后房主却突然反悔,造成她1.7万余元的利息损失。为此,刘女士将房主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存款利息。记者上午获悉,经审理海淀法院以刘女士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她的起诉。
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称,今年2月27日,她与被告王先生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购买其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双方确定成交价为50万元。3月1日,王先生通知她交房款,于是她将今年9月才到期的一张50万元定期存单改为活期取出,利息损失1.7万余元。但次日,王先生却突然提出不卖房了。
开庭时王先生却称,他与刘女士并不相识,之间也没有房屋买卖关系。他曾与刘女士的姐姐洽谈过房屋买卖事宜,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认为,利息损失是刘女士自己造成的,因此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主张曾与王先生达成口头购房协议,但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刘女士主张其自银行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系因向王先生交纳购房款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张蕾 通讯员金川 王丛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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