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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钱给子女买房 产权归谁?

2007年08月23日   解放日报  

  案情

  张先生的女儿考上大学,张先生想给女儿买一套商品房,同时也将此作为女儿考上大学的奖励。张先生带着女儿去了售楼处,女儿与售楼处工人员商谈并签订了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从自己的银行帐户中提钱将房款付清,并在等待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张先生的女儿想将该房出售,但张先生不同意并与女儿发生争执。张先生称,买房子的钱是他出的,房子产权应该归他,女儿没有权利卖。而女儿认为,合同是她和开发商所签,房子的产权自然也归其所有。那么,张先生自己出钱买的房子,产权究竟应该属于谁?  

  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上述案例中提到,张先生虽将房款付清,但产权证还在办理当中,到目前为止,该房屋既不属于张先生也不属于其女儿,还属房地产开发商。因此,张先生的女儿目前还是没有具备将房屋出售的资格。

  其次,房地产开发商要为业主办理房产证,是基于当时所签的预售合同。因此,张先生在理论上不可能拥有该房屋产权。因为在购买该套房屋时,虽然张先生陪同女儿看房,但合同却是女儿与开房商单独签订。张先生和开发商当然也就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其次,合同的履行人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即使房款是张先生独立承担的,也不能视为合同的当事人。开发商所需要承担的一切义务,都是对张先生女儿的。开发商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那么产权人在理论上也只能是张先生女儿的,张先生充其量是为女儿买房代付了款,其在该房的产权证上没有任何权力,至多其与女儿间有买房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现在很多父母为了减轻子女将来的生活负担,都竭尽所能的为儿女购买一套房屋,并在产权证上单独或者添上子女的姓名。子女年龄上的成长并不代表心理上的成熟,所以在替子女购买房屋时,父母还是要考虑清楚。过早地让子女减轻负担,对其将来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也许并不全是好事。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与遗憾,请善良的父母三思而后行。(作者系本刊法律顾问、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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