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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企业出租房产时,除租金收入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税外,向承租方收取的租房押金也应该纳入申报范围,计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广州地税稽查部门近日在检查某企业时发现,一企业于两年前开始对其属下闲置的物业进行出租,并与租赁方约定每年年初一次性预收当年租金120万元,还在签定合同当期收取了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押金(保证金)20万元。但申报时,企业只按每月10万元进行申报,而对收取的押金却未列入申报范围。最后,稽查部门责令企业对未按规定申报的押金收入补缴了营业税及滞纳金。
据了解,“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租赁押金(保证金)就属于价外费用。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因此,押金收入必须与当期收入一起申报缴纳营业税。
另外,预收租金与上述押金性质不同。预收的租金在出租方未提供租赁劳务前暂不作为营业收入,当租赁劳务发生后,按月结转收入,并按期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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