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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州新北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土地案,常州新区大益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法人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其单位大益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
今年7月,新北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称该区大益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王某违法建设厂房、办公楼等建筑,致使该地严重毁坏无法复耕。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以来,被告单位与无锡某搬运机器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合作生产电瓶铲车,需要筹建生产车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征地建房手续停办的情况下,与该区新桥镇郭塘村村民高某等人达成口头租用农田协议建造厂房,用于扩大再生产。其明知无合法的用地手续,仍违法扩建厂房、办公楼。
2006年12月、2007年4月5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新北分局监察大队、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发现,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某违法用地建房后,分别向其发出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但被告人王某心存侥幸,拒不停工拆除违章建筑。至案发时,其已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1.218亩,并造成该地块严重毁坏,无法复耕。
法院审理认为,大益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造厂房,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认罪,当庭承诺自愿拆除违章,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 辛苑) 《江南时报》 ( 2007-08-08 第2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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