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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告祖母 要求“归还”房产证 |
2007年07月30日 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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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自己和失去父母的孙女生活有所依靠,8年前祖母以孙女的名义购买了一间两层的门面房,并含辛茹苦将孙女养大成人。近日,孙女一纸诉状将祖母告上法庭,以自己已成年为由要求祖母将房产证还给自己。
据了解,丁某家住泰兴城区,今年71岁,共有5个儿子。1985年6月,大儿媳生下女婴朱某。一百多天后,丁某的大儿子因病去世,大儿媳不久离家出走。
丁某把嗷嗷待哺的孙女朱某抱回家抚养。
为了让自己的晚年和孙女朱某的将来有依靠,1999年2月5日,丁某在泰兴城区买下一间两层的店面房用于出租。2004年9月9日申领房产证时,丁某登记的是孙女朱某的名字。
孙女没有考上高中。丁某花2万元,送她到泰兴市第一高级中学就读。朱某高考落榜后,丁某送她去学手艺,但朱某不学,并从此离家,很少回来。
今年5月20日,丁某收到了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原来,远在无锡的孙女朱某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证。丁某晕了过去。
6月14日下午,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厅,朱某的代理律师以朱某已长大成人为由,要求丁某归还房产证。
法官提出庭外调解,终因双方分歧过大没有成功。7月14日上午,法庭以朱某并未实际出资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丁某辩护人顾律师说,房屋产权的归属,通常是凭房屋产权证来认定。但是,产权证上记载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并且该证的取得方式要合法。一旦内容不真实,其获得方式不合法,那么,即便拥有房产证证件,房子也不能判给她。
顾律师说,这套店面房的产权证上的名字虽然是朱某,但朱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她出了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在诉讼前曾对该房屋行使过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丁某不仅提交了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发票等票据,还陈述了交款经过,并一直实际拥有。这些,足以证明丁某是该房屋实际的出资人。 (记者 姚翔 通讯员 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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