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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闹离婚,丈夫擅自将公婆居住房中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转让给公公,由此引发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父子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陆女士与王先生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2004年4月,王先生和父亲王老伯一起购买了一套42.7万余元的住房。去年4月,小夫妻俩因琐事发生争吵,陆女士回娘家居住。不久,王先生与父亲到房产交易中心签了份房屋买卖合同,以16万元的价格将王先生一半的房屋份额转到父亲名下。
同年5月,王先生一纸诉状要求与陆女士离婚,未获法院准许。到了11月,陆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庭审中,王先生父子承认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未经陆女士同意,且转让系争房屋时王父未支付对价。为此,陆女士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父子俩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父子购买房产、取得房产证是在陆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父虽提出系争房屋是他出资购买,但证据不足。王父理应知道儿子儿媳有矛盾,在未征得儿媳同意的情况下,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支付对价,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儿媳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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