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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突然故世 房产赠与是否有效

2007年06月19日   上海法治报  

    去年九月,王女士的公公来到本市某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手续。老人欲将自己名下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赠与给王女士尚未成年的儿子。

    然而,老人在办理好所有公证手续,等待领取公证书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突然去世。

    王女士不清楚,公公的房产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坐堂律师: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洪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王女士的公公在公证处明确表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孙子,这时需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如果该内容已经公证处登记记载于接待笔录中,王女士的公公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王女士本人也均在笔录上签了字,那就表示双方实际上已形成了书面合意。

    当然,王女士的公公做出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例如夫妻财产关系等。如无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当有效。

    至于王女士的公公在公证文书做出前因病过世,没有完成赠与公证的全部手续,应当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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