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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黄律师:
2004年,我向王某购买一套商品房,付清房款后,王某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续。今年5月初,王某说我们的房屋买卖因发生重大误解是无效的,理由是该房屋实际面积是91平方米,而出卖时误测为71平方米,且他的妻子一直不同意出卖该房。王某认为,我要买的话,必须补足20平方米差价。其实,我们当时根本没有签什么买房合同,也没有说到房子的面积,而且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我应该怎么办呢? 读者:刘通
律师观点
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王某以他对房屋面积有重大误解及妻子不同意转让房屋为由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足。因该房屋产权登记仅为王某一人,你并没有义务审查王某的妻子是否同意;若王某对房屋面积确有重大误解,也应在法定期间内对房屋买卖协议行使撤销或变更权,但王某没有行使该权利,而且你们双方在房屋买卖时也没有面积的约定,仅为整套出售,王某对该房屋的大小、状况等应有切身感知。你作为房屋受让人,已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作为房屋出让人王某,理应履行实际上的交房义务(交钥匙)和法律上的交房义务(产权过户)。现王某虽然已将房屋交付给你,但不肯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你应当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过户手续义务。
律师提示
购房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人生的一件大事。购房人用辛辛苦苦积蓄的钱购买房子,是为了改进居住条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购房者应该考虑的问题。由于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将不动产物权转移给买受人,而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标志是登记,买受人请求行使登记请求权,就是请求出卖人履行其合同义务。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买受人应要求出卖人配合完成过户登记,及时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交易当事人共同申请过户手续登记,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卖方收取价款后迟迟不予过户,应予以提醒。如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一直不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经买方请求,卖方仍拒绝协助登记,买方可诉请法院强制卖方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此裁判文书单独申请并完成登记。 (作者黄可磊系本刊法律顾问、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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