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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二手房时遇“空白” 买卖合同务签订需慎重

2007年05月16日   房地产时报   孙洪林


    2006年10月,陆先生一家看中了一套挂牌出售的两室户,售价45万元。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游说下,陆先生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一次性支付2万元定金。因卖方陈女士未到场签字,该协议中合同的主要条款尚处于空白状态。后业务员称“协议”须三方签字方有效,建议由公司代为保管协议,待陈女士签名盖章后,再将原件交给陆先生,中介公司开具定金收据,陆先生表示同意。

  之后,一等半个月,中介公司没有任何反应,陆先生便向中介公司询问购房事宜。中介公司称卖家陈女士要到明年年中,即2007年5月才能与陆先生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请他耐心等待。陆先生认为时间过长,这会导致交房时间延迟,表示不愿意继续购买该套房屋,要求中介公司退还2万元定金。中介公司坚决不允,与陆先生发生争执,随即出示了一份由三方签字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上下家定于2007年5月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该约定,视为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陆先生认为受到了恶意欺诈,一怒之下把中介公司告上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中介公司退还定金,该居间协议也予以解除,但诉讼费由陆先生承担。

  本案中,陆先生仓促之下签订了《居间协议》,也未留意该协议中的主要条款尚处于空白状态,轻信了中介的一面之词,造成自己在买卖活动中的被动。陆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份协议,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中介欺诈的事实,否则作为原告,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现实经济活动中,此类圈套防不胜防,作为买受人,一定要提高相应的法律意识,对于类似的空白合同不能轻易签字,在签订相关合同后,最好能留下复印件作为凭证,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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