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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时间:10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萧虹(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0518-85***51:我和开发商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并且房款已全部支付完,房屋还没有交付。现在开发商又以高价把该房屋卖给第三人,并且已经交付。我该怎么办?
萧律师: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如果是善意取得,他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你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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