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女士:我父母早年购得两间房,并先后生育我们兄妹3人。大哥结婚后,搬出另过。不久,我父亲病逝,遗产未作分割,母亲与我们姐妹俩继续共同生活。后来,我和妹妹先后出嫁,分别搬出去另过,母亲便独自生活,直至病故。母亲去世前曾立下公证遗嘱,将她应有的房屋都留给了我,而且将房屋产权证也交给了我。后来,大哥向我索要他应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与此同时,我妹妹则表示将她应继承的房屋产权赠给我。我母亲的遗嘱中没有我大哥的份儿,那么我大哥究竟该不该分这份房产?又该分多少?
律师解答: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王志钢律师认为,赵女士的父亲去世后,母亲和3个子女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因此两间房中一间应归母亲所有,另一间作为其遗产应由母亲及3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占四分之一。
母亲去世后,两间房仍未分割,处于共有状态,其中有赵女士的大哥和妹妹对其父遗产的法定继承份额。根据母亲的遗嘱,她所有的两间房八分之五的产权由赵女士继承,加上赵女士妹妹将一间的四分之一产权赠与赵女士,则赵女士共享有两间房八分之七的产权。而赵女士的大哥还有两间房八分之一的产权。赵女士将争议房屋据为己有的行为侵犯了其兄的房屋产权。
赵女士的大哥请求分割属于自己的份额,包含确认赵女士侵犯其所有权和析产两项请求,故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不是继承权纠纷,而是由继承引起的侵权和析产纠纷。因此被告关于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站不住脚。考虑到争议房屋面积较小,不便分割,律师建议可由赵女士折价支付给其兄相当于房产八分之一的价款。《北京晚报》
|